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傳承與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衡水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起草了衡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為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現將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公眾可在2022年7月1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發送電子郵件至:hssfj322@126.com
二、發送傳真至:0318-2376096
三、通過信函方式寄至:衡水市育才南大街康平路39號衡水市司法局立法與法治調研處(郵編:053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衡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意見”字樣。
衡水市司法局
2022年6月27日
衡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傳承與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保護措施】 本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本市優秀傳統文化且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第四條【保護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融入生產生活、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將保護、保存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增加而增加。
第六條【主管部門】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組織制定本級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并對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文化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宣傳教育】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展演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中小學素質教育內容,開展相關教育活動;支持、引導高等院校、職業技術院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課程,建立傳承教育實踐基地,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能人才。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宣傳工作,動員全社會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研究、教學、收藏、展示、傳承、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文化調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全面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狀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并將電子檔案報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備份。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職業素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庫,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典籍、資料的整理和研究等工作。
第九條【名錄保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及時將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中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符合列入上一級名錄的項目。
第十條【保護規劃】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保護單位制定項目保護規劃。
第十一條【分級保護】對列入國家、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實行分級保護:
(一)對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重點保護,設立專題展示場館,為代表性傳承人提供必要的傳習場所;
(二)對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設立綜合性或專題類展示場館,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展示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分類保護】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對其實行分類保護:
(一)對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項目,應當建立記憶性保護名錄,組織開展調查,收集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相關資料和實物;建立檔案庫,實行記憶性保護;
(二)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代表性項目,應當通過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對重點扶持代表性傳承人給予重點扶持、安排或者招募人員學藝、提供和改善傳承條件、記錄并保存代表性傳承人技藝和項目技藝流程,實行搶救性保護;
(三)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代表性項目,應當通過培養后繼人才、提供必要場所和資金、開展項目保護優秀實踐案例和創新案例遴選、加強宣傳推廣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四)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或者文化服務的代表性項目,應當通過培育和開發市場、完善和創新產品或者服務、建立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引導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支持等方式,實行生產性保護。
第十三條【整體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相對完整、自然生態和人文環境較好的鄉鎮、街區或者特定區域,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或者傳承場所,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設施場所建設納入本級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鼓勵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將保護較好的文化生態保護區,按照規定申報國家級、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第十四條【開發利用】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扶持、引導、規范其合理開發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保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
第十五條【保護單位和傳承人資格認定】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并向社會公布。
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義務、申報條件以及認定程序,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六條【保護單位和傳承人支持、評估】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保護單位制定代表性項目保護實施方案,并通過提供場所、經費補助等方式,支持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展示、傳播等活動。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履職評估制度,定期對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履行職責情況開展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對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資助、褒獎、資格認定和取消的依據。
第十七條【保護單位和傳承人資格取消與終止】市級、縣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傳承義務的,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資格被取消后,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
國家級、省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存在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保護實施方案的要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其整改,必要時可以向上級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保護單位主體資格被注銷、撤銷的,代表性傳承人死亡的,或者代表性傳承人因年齡、健康等原因喪失傳承能力、難以履行傳承義務的,由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認定。
第十八條【數字化保護】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數字化保護業務規范,運用數字化采集、儲存技術,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內容與表現形式、演變過程,以及代表性傳承人的核心技藝和傳承實踐情況,進行全面、真實、系統的記錄,并建立數據庫和網絡平臺進行展示、傳播,實行數字化保護。
支持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通過數字化手段向國內外傳播推廣。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統工藝以及其他技藝,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依法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九條【設施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集中展示場館,或者合理利用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工業遺址、旅游景區等資源,為代表性項目的保存、研究、宣傳、展示、交流等提供場所。
鼓勵本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跨區域設立傳承場所,與外地進行交流合作,協同開展傳承實踐。
鼓勵本市行政區域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在本市設立傳承場所,依法開展傳承活動。
第二十條【知識產權保護】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將符合條件的項目依法申請獲得國內外的商標、著作權、地理標志和民俗文化、傳統知識、遺傳資源等知識產權保護。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和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檔案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文藝文化活動的單位,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研究、收藏、展示、傳承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整理、翻譯、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等,設立展示和傳承場所,舉辦公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將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資料和實物捐贈或者委托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收藏、保管、展出;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傳播。
第二十二條【行業協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業協會和相關專業協會應當按照各自章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的學術交流、咨詢服務、權益維護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冒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文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技術規范】本條例關于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適用于衡水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濱湖新區管委會。
第二十七條【生效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