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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見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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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公開征求《衡水湖水質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發布日期:2018-06-13??10:09:01 來源:意見征集 瀏覽次數: 字體:[ ]

       

      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關于公開征求《衡水湖水質保護條例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了保護和改善衡水湖水質,防治水污染,保護衡水湖水生態,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我市擬制定地方性法規《衡水湖水質保護條例》,現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歡迎各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廣大市民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意見和建議請于2018年713日前以傳真、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提出。

      聯系電話(傳真):2026055

      電子郵箱:faguike2011@126.com

      聯系地址:衡水市育才南大街369號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科

      特此通告。

       

      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8613日           

       

       

       

      衡水湖水質保護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第二章 保護機制

      第三章 水生態保護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護和改善衡水湖水質,防治水污染,保護衡水湖水生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河北衡水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及入湖引水河道地表水體的水質保護。

      自然保護區的范圍以經國務院批準并向社會公示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劃圖為準。

      第三條【基本原則】 衡水湖水質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籌協調、防治結合的原則。嚴格控制工業污染,防治城鎮生活污染,減少農業面源污染,推進生態治理和修復,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衡水湖水質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桃城區、冀州區、深州市、棗強縣、故城縣等有關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有關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市、有關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衡水湖水質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規劃城鎮布局和工業發展布局,優化產業結構,完善政策措施,統籌城鄉衡水湖水質保護,保障衡水湖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第五條【部門職責】 環境保護、水務、林業、農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交通、教育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衡水湖水質保護與管理工作。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在其業務范圍內承擔衡水湖水質保護與管理職責。

      第六條【執法體制】 衡水市衡水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自然保護區、入湖引水河道水質保護相關行政執法工作,集中行使相關部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水質保護相關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資金保障】 市、有關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衡水湖水質保護投入,將衡水湖水質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衡水湖水質保護,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水質保護項目的信貸支持。

      第八條【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衡水湖水質保護的科學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提高水質保護和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組織開展衡水湖水質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衡水湖水質保護意識。

      第九條【公眾參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衡水湖水質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章 保護機制

      第十條【水質保護規劃】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河北衡水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及本省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衡水湖水質保護規劃。

      衡水湖水質保護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濕地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一條【協商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縣人民政府完善水質保護聯動和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衡水湖水質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水位確定與維持】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根據衡水湖水生態保護需要確定衡水湖生態水位。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加強引水管理,合理調度水資源,通過采取引水、補水、限制取水等措施,維持衡水湖合理水位。

      第十三條【引水保護】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河道管理工作,保證引水過程中入湖引水河道水體不受污染。

      第十四條【水質監測】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水質監測工作,監測數據報告市人民政府并向社會公布。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衡水湖、入湖引水河道水質異常時,應當會同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五條【應急預案】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水污染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做好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十六條【河湖長制】 全面實行市、縣、鄉、村四級河湖長負責制。各級河湖長對本轄區內水質管理保護負直接責任,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水質管理保護工作。

      建立健全河湖長名單公告、河湖管理會議、河湖信息共享、工作督查巡查、績效考核評價、河湖管理獎懲等相關配套制度。

      市、縣級河湖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湖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水生態保護

      第十七條【生態保護長效機制】 市、有關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水生態保護和修復長效機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促進水生態功能的保護和修復,提高水體自然凈化能力。

      第十八條【生態修復】 市、有關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生態護岸、生物凈化、生態清淤等保護和治理措施,改善和維護衡水湖水環境。

      第十九條【生態保護補償】 市、有關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衡水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設立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對在生態保護中利益受到損失、發展受到限制的個人、單位和地區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水源涵養】 市、有關縣林業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源涵養林、護岸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提高森林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增殖放流】市農牧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科學實施人工增殖有益于水生態環境的漁業資源,依法規范放生活動,防止危害水生態環境的外來生物物種入侵,保持衡水湖水生態平衡。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污水管網建設與污水處理】 市、有關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自然保護區內及周邊、入湖引水河道兩側城鎮污水管網,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

      對未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鄉鎮、農村,市、有關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生態、低能耗、資源化的分散式污水凈化設施。從事住宿、餐飲、養殖、旅游等項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行安裝分散式污水凈化設施。

      經處理后的水應達到相關污水排放標準,但不得直接向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水體排放。

      第二十三條【禁止排污要求】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及入湖引水河道設置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由市、有關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等方式向自然保護區及入湖引水河道違法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四條【農村生活垃圾整治】 市、有關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因地制宜開展農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推進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鄉轉運、縣處理的方式,規范垃圾收運設施運營,提高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確保水體不受污染。

      第二十五條【農業面源污染防治】 有關縣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態農業體系,制定科學種植制度,加強肥料、農藥使用監管,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使用肥料、農藥,組織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生物農藥,減少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六條【畜禽養殖管理】 市、有關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衡水湖水質保護需要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并向社會公布。禁養區內不得從事畜禽規模養殖,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所應當限期關閉或者搬遷。

      第二十七條【漁業資源管理】 市、有關縣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衡水湖漁業資源的實際情況,依法確定并公布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護衡水湖漁業資源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內源污染治理】 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和動物尸體由縣級河湖長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鄉鎮、村按照各自職責打撈。打撈的漂浮物、水生植物和動物尸體應當及時清運,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九條【船舶污染防治】 除治安、海事、搶險、工程等工作船只外,經許可進入衡水湖的機動船只應當采用清潔能源動力。

      第三十條【水質污染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自然保護區及入湖引水河道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湖泊

      (二)侵占入湖引水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附著物;

      (三)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或者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

      (四)在湖泊、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

      (五)傾倒農藥或者清洗施藥器械,隨意丟棄盛裝農藥的容器和包裝物;

      (六)人工水產養殖;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造成水質污染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政府及相關部門法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予查處的;

      (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三)截留、擠占或者挪用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的;

      (四)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水質污染、生態破壞的;

      (五)未按照規定制定、啟動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規定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事故的;

      (六)  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禁止排污要求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置排污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畜禽養殖管理規定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養區建設畜禽規模養殖場或者養殖小區的,按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水質污染違法行為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分別按照《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由衡水市衡水湖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單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的,由衡水市衡水湖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第三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2018 年7 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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